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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加速沖刺首個內陸自貿區

記者程夢瑤 張衡

“武漢力爭進入第三批自貿區名單。”昨日在媒體發佈會上,與會專傢表示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將加大對外開放合作,努力推進內陸自貿區建設。

學習上海自貿區成功經驗,實施開放先導戰略,提高對外開放水平和國際化程度,打造內陸自由貿易區,是省委對示范區提出的明確任務。對此,條例結合示范區有關開放合作先行先試的最新成果,借鑒上海自貿區推進投資便利化、貿易自由化的經驗,設專章對“開放合作”作瞭規定。

取經上海自貿區

2014年9月、11月,省人大常委會領導帶隊先後三次到示范區調研,聽取開發區管委會、科技企業、金融機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各方面意見,並到北京中關村國傢自主創新示范區、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和天津濱海新區等地學習考察立法經驗。

示范區依托“武漢·中國光谷”品牌,重點發展光電子信息、生物醫藥、新能源和新材料、節能環保、智能制造等戰略性新興產業,加快發展互聯網、雲計算、大數據、地球空間信息及應用服務以及科技服務、金融服務等現代服務業,建設國際先進水平的創新型產業集群。”從《條例》中不難看出,將光谷“法律化”

也是依托光谷目前已有的產業優勢,發展外向型經濟和開放性經濟。作為內陸城市,武漢雖然有自身交通便利,人才資源豐富的區位優勢,但在經濟發展與沿海地區有差異,所以搭建國際化發展平臺,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建立與國際貿易投資通行規則相銜接的制度體系和監管服務模式,培育國際化、市場化、法治化的營商環境,顯得更為重要。

探索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管理

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示范區探索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市場準入負面清單按照國傢有關規定執行。支持示范區企業建立境外研發、生產基地和銷售網絡,開展對外投資。示范區對區內企業境外投資項目一般實行備案管理,按照國傢規定對境外投資項目保留核準的除外。

今天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王建瑞認為,條例明確施行外商投資負面清單管理。充分借鑒上海自貿區,對於改革開放和吸引外商投資很重要。對於企業來講,明確規定實行市場主體企業在取得營業執照之後,可以從事經營活動,但是要進行特批的話可以簡化辦事程序。這也是自主創新的體現。

設專章談“開放合作”

據瞭解,目前武漢已經探索推出瞭自貿區先行先試系列政策。此次條例出臺,為武漢申報首個內陸自貿區打下堅實的體制機制基礎和人才保障。

武漢市政協委員、湖北金衛律師事務所主任宮步坦認為,“開放合作”一章賦予示范區先行先試的這些創新成果,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都應當在

2015年3月1日《條例》正式施行之前,出臺具體的規范性文件或實施方案;同時,對所有不適應示范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也應當盡快就其在示范區的適用作出相應決定,努力讓這些創新制度在《條例》施行之日即可落地,充分展示示范區的開放、務實、法治形象,真正發揮示范區的示范和輻射帶動作用。

東湖國傢自主創新示范區條例

圖解

指導

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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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持問題導向、需求導向,切實解決示范區改革發展遇到的實際問題,突出務實管用、以用為要。

2.

堅持“無違無禁即可”,鼓勵示范區改革創新、先行先試,增強立法的張力和前瞻性。

3.

堅持“明確簡政、徹底放權”,“傾其所有、一步到位”,最大限度地給予示范區政策支持。

4.

堅持把發展改革決策和立法決策更好地結合起來,充分發揮地方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

主要內容

改革行政審批制度,明確省、市政府有關部門實施的示范區范圍內的行政審批事項,直接由管委會負責實施;省、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先行審核的示范區范圍內的行政審批項目,委托管委會審核,再報國傢有關部門審批,最大限度地下放審批權限,實現示范區行政審批“辦事不出園區”。

實施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和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推行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聯動機制。

規定省、市財政加大對示范區轉移支付力度,由示范區統籌用於科技創新和產業發展。

一.管理體制

示范區依托“武漢·中國光谷”品牌,重點發展光電子信息、生物醫藥、新能源和新材料、節能環保、智能制造等戰略性新興產業,加快發展互聯網、雲計算、大數據、地球空間信息及應用服務等現代服務業,建設國際先進水平的創新型產業集群。

二.產業發展

支持示范區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建立研發機構,開展技術創新,培育自主品牌,創新產業組織模式,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授權管委會負責對示范區內企業進行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認定和復審,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深化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改革。示范區內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處置,科技主管部門和資產管理部門不再審批和備案。科技成果形成後一年內未實施轉化的,在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項目完成人書面告知單位後,可以自主實施轉化,轉化收益中至少百分之七十歸項目完成人所有。

三.科技創新

明確規定示范區引進國內外金融機構,設立各類要素交易所,構建多層次多元化的投融資體系和金融市場,建設資本特區,為示范區發展提供金融服務。明確示范區設立創業投資和產業發展引導資金,采取階段參股、跟進投資、風險補助等多種方式,引導和發展創業投資。

條例單設“人才支撐”一章規定:一是制定創新創業型人才發展規劃,建立健全人才培養、引進、激勵和服務機制,建設人才特區。二是設立專項資金,對示范區引進高端領軍人才和高層次人才、團隊及其創新創業項目予以支持。三是設立股權激勵代持資金,支持企業對科技人員和管理人員給予股權和分紅權激勵。四是采取設立專項資金、建立創業基地、舉辦創新創業競賽等形式,支持科技人員和大學生創新創業。

四.創新要素

積極引進外資,探索實行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同時支持區內企業“走出去”,開展對外投資,並明確對企業境外投資項目實行備案管理。

發揮武漢東湖綜合保稅區功能,實現“一線放開、二線管住、區內自由”監管模式,推進海關、檢驗檢疫“一次申報、一次查驗、一次放行”,實現通關便利化。

鼓勵、支持示范區與其他區域、城市建立戰略合作關系,共建產業園區,加強產業分工和協作,推動區域科技創新和產業優化升級,發揮示范區示范和輻射帶動作用。

五.開放合作

根據十八屆四中精神,條例設置“法治環境”一章,明確:一是管委會健全依法決策機制,設立示范區咨詢委員會,建立重大決策公眾參與、專傢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和責任追究制度。規定示范區改革創新、先行先試的免責條款,建立容錯機制,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發展氛圍。

六.法治環境

東湖國傢自主創新示范區大事記

2009年12月

國務院批復同意支持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建設國傢自主創新示范區。

2010年

經中央編委批準,同意設立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為湖北省政府派出機構;同年,省編委發文明確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為省政府派出機構,委托武漢市管理。

2013年10月

省委十屆三次全體(擴大)會議明確要求制定《東湖國傢自主創新示范區條例》。

2013年年底

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組織起草條例草案,經武漢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委常委會討論研究後,於2014年6月中旬向省政府報送條例送審稿。

2014年8月

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條例草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9月、11月

省人大常委會對條例草案進行瞭兩次審議。承做房貸信貸銀行年息貸款全省皆可處理

2015年1月15日

省人大常委會於2015年1月15日表決通過。



新聞來源http://wh.house.sina.com.cn/news/2015-01-19/0815596273394243526609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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